未婚先孕引产社保能报销吗

时间:2024-02-27 23:29:59
未婚先孕引产社保能报销吗

未婚先孕引产社保能报销吗

未婚先孕引产社保能报销吗,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先孕也是比较少见的现象了,对于未婚先孕的女性,国家的生育保险是有着相关规定的。一起来看看未婚先孕引产社保能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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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引产住院是不能报销的。有结婚证才能使用生育保险报销。依据规定,未婚人员产生的有关生育方面的费用均不能报销,包括检查、手术、治疗等费用。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未婚怀孕四个月引产需要什么证明

引产证明需要准备的证件也不多,跟未婚证一样,也是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但是到镇或者街道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引产申请表。而且这个申请表要盖章通过之后才能领到引产证明。引产证明需要准备的证件不多,但是引产申请表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通过的。

也就是说不是谁怀孕了不想要都可以去开引产证明的,必需是以下情况才能开具引产证明:计划生育外怀孕;检查发现是死胎,不引产对胎儿;检查发现胎儿严重畸形、胎儿不能生存;孕妇患有不适宜怀孕的疾病,如肾脏疾病;孕妇羊水过多。而死胎、胎儿畸形、胎儿不能生存以及孕妇患有不适宜怀孕的疾病等,这些都是需要医院方面开具证明才证明的。因此对于这些情况下开具引产证明的话,还需要提供医院证明方可办理引产证明。

为什么引产要开证明

该证明是指孕妇不是进行性别鉴定而引产的证明,主要是为了防止孕妇做性别鉴定后再引产。

法律规定,如果孕妇怀孕超过14周(包括14周),需要终止妊娠,她需要相关机构颁发的身份证明和上岗证书。可以出具引产证明的可以是医院、计划生育部门等。如果他们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引产不能报销。如果他参加了生育保险,引产可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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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影响报销生育险吗

不影响产假,但是会影响报销。

未婚先孕,女工能享受法定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然而这并不表明只要女职工生育了,不管什么情况,都应该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

未婚情况是办不了准生证的,未育先育属违反计生政策行为,所以没有办法享受的!你可以先怀孕再登记结婚!后面办准生证都可以,时间可以迟少少都没有关系,只要在出生前搞好手续就可以了!所以如果未生育的,尽快去办理登记结婚!要不到时小孩子入户,各方面都是比较麻烦的!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1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若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违反婚姻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尽管所生子女是无辜的,但因其本人的错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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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吗

未婚先孕可以享受产假和相关的产假待遇的,只要缴纳有生育保险,即可享受工资性质的生育补贴,但并不享受生育保险。

根据《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根据《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需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超过工资总额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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